2月3日,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谢留卿等63人的诈骗案,值得注意的是,法院认定和判处了被告人谢留卿20人的诈骗罪,除另外1名被告人因故中止审理外,其余的42名被告人因指控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,故宣告无罪。随后,长达188页的该一审刑事判决书在网上传播开来。有自媒体将该判决冠名“史上宣判无罪最多”的判决书,点赞一审法院的司法担当。司法担当之外,都说研究司法判例是最好的法律学习课,兼具法律理论与司法现实的全面掌握,这个案例也不例外。因为该案尚未二审终审,抛开具体的案情不谈,至少告诉了我们三个方面的司法现实,也可以说是,三个现实司法认知误区。
一、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尽职尽责的
有自媒体统计出,该案中有15名律师做的是认罪认罚辩护,也就是说,辩护律师在法院都认为被告人无罪的案情下,自己反而认为被告人构成了犯罪,劝说自己的当事人认罪认罚,只是请求法院轻判轻罚。
有自媒体直言,“被告人认罪、律师做罪轻辩”,体现了职业水平与职业勇气。至于某些“指定律师”认真协助有司做被告人“思想工作”,使其“自愿配合”认罪认罚,则基本上丧失辩护律师的职责与操守了。也有自媒体为辩护律师辩解,称这种辩护方式是,最大限度保护被告人利益的“骑墙式辩护”,既不杵逆公诉审判机关,又可以让自己的辩护成效切实兑现。
令人深思的是,辩护律师是做什么的?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意义是什么?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中,辩护律师究竟应该起什么作用?很现实的问题,被告人或被取保候审,或在羁押期间,都会问自己的辩护律师,我有罪没有罪?是不是应该认罪认罚?不知道“骑墙式辩护”策略的律师是怎么回答的?
律师的职责应该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不管怎么说,被法院认定无罪的案件,劝自己的当事人去认罪认罚,至少说明,这个律师是不称职的。别说为其争取合法权益,起码连自己的当事人存在被错案冤枉的现实遭遇都没有认识到。难怪有法律人坦言,真是打脸呀!
二、认罪认罚案件,并不能免除法官审查是否构罪的司法责任
曾经有人统计过,目前平反的刑事冤假错案,被告人都曾经侦查阶段、或审判阶段,认罪认罚过。进而总结而出,认罪认罚,在被告人无法有效为自己辩护、面临强大的司法力量求刑要求的背景下,并不能真正阻止冤假错案的发生。在刑事案限期破案、追求逮捕公诉成功率、较少案件上诉申诉压力等司法功利目的下,运用各种手段,获得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供述,减轻自己的工作压力,是现实存在的。设想一下,当被告人坚称自己无罪或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,案件是不是会引起司法人员的高度重视,而冤案错案的发生几率是不是会进一步的降低?一旦被告人自己都承认自己有罪,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,审理案件的司法人员是不是就容易放松警惕或获得心理安慰,而忽视对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、审查?可喜的是,一审法院并没有因为42名被告人绝大多数认罪认罚,甚至辩护律师都认罪认罚的情况下,顺水推舟的作出有罪判决,而是在审查了全案证据后,得出了“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有罪”的审判结果。该案也证明了,某些法律人所称的,案件经过了侦查、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,审判机关也无力回天了,是错误的。也证明了,侦查公诉机关的认定,被告人甚至是辩护律师的认罪认罚,并不能免除司法机关的证据审查义务,审判机关具有认定有罪无罪不可推卸的责任。三、认罪认罚案件,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
在一些检察人员看来,认罪认罚案件,律师不宜作无罪辩护,而且这种观点,甚是流行,甚至有人曾经说过,认罪认罚案件,如果辩护律师坚持进行无罪辩护的话,就会面临检察机关撤回认罪认罚轻罚建议的后果。这个问题,一度曾经在检察人员、审判人员、辩护律师之间,引发过不少的争议,负责司法解释的有权机关的答复,往往是模棱两可。
2020年12月19日,在第九届“刑辩十人”论坛上,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杨立新法官认为,自愿选择认罪认罚是嫌疑人、被告人的权利,独立辩护是律师的法定诉讼权利。律师提无罪、罪轻的辩护意见要根据事实和法律,而不是根据嫌疑人、被告人是否认罪。只不过,律师做无罪辩护,速裁程序用不了,只能适用普通程序。在这样一种情况下,程序从宽被告人就享受不到了。42名被告人获得无罪判决的司法案例说明,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独立性,不仅可行,而且必要,不仅在法律适用上没有任何阻碍,而且可以及时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。每一个司法判例,都是一堂公开的法治课。这个刑事案件确实具有司法标榜的作用,值得很好的研究。至于案情,因为尚未二审宣判,暂时不做探讨。 往期文章:专业律师VS司法掮客(或职业骗子),你会选择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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